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制度运行,全面提高上级重大决策部署、学院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批(交)办事项的办理质量,增强工作执行力,提高工作效率,建立有效的学院督办督查工作机制,根据中共中央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7〕16号)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4〕42号)、中共教育部党组《关于加强落实工作的意见》(教党〔2018〕10号)、陕西省教育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陕教秘〔2014〕2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督办督查工作目的:紧密围绕上级部门工作部署、学院党委和行政中心工作以及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,通过督促、检查、协调、反馈等形式,及时了解情况、反映问题、协调关系,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学院的各项部署有效落实,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快速发展。
第三条 督办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:
1.突出重点。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,着力抓好重大决策、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和落实,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。
2. 明确责任。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,谁承办、谁落实”的原则。
3.注重实效。对督办督查事项应及时立项、及时通知、及时催办、及时报告,确保事事有着落,件件有回音。
4.密切配合。充分尊重和依靠学院各部门,加强协调,注重配合,协同开展督查督办,抓好工作落实。
5.实事求是。对督办督查情况及时通报,全面、准确、及时地反馈工作落实情况,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和工作贯彻力。
第四条 督办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:
1.学院贯彻上级党委、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执行落实情况;
2.学院事业发展规划、规章制度、年(季、月)度计划(工作要点、重要工作部署) 、重要文件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;
3.党委会、院务会、院长办公会的各项决定,院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项会议所做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;
4.上级部门和领导以及学院领导的重要批示、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;
5.经院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督办的有关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;
6.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反馈督察落实情况。
7.新闻媒体、师生员工等反映的重大热点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。
8.教育教学环境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情况。
9.其他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。
第五条 督办督查形式:督办督查工作的基本形式为常规督查、定期督查、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。
1.常规督查。对于常规性工作任务,以工作通知、工作通报、电话沟通或当面沟通等方式,督促责任部门落实工作并报送进展;
2.定期督查,主要针对学院年度、季度、月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,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;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、专项建设规划执行落实情况的督查,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,并向学院相关会议提交贯彻落实情况报告。
3.专项督查,主要针对上级或学院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,以及各种会议决议、决定和领导批示、交办的工作,视任务要求不定期适时督查;
4.联合督查,主要针对影响重大、涉及面广、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,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临时加入督查组,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适时督查。
第二章 督办督查工作机制
第六条 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、整体协作”和“督察工作有人做,紧急事项快落实”的原则,建立由党政办公室、纪委办公室牵总,相关部门协助的督办督查办公室,负责与责任部门沟通协调,及时跟进督查督办事项进展,报告和反馈落实情况,推动规章制度执行和各类重要事项落实。
第七条 督办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对学院党委和行政负责,主要督办督查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、事项落实和综合协调;负责工作事项的监督检查、督办催办、综合反馈,及时总结办结情况,上报学院或上级交办部门;负责在督办督查过程中对发现落实不力的人和事,依据相关规定,向学院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。
第八条 督办督查工作机构人员组成:组长1人(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),副组长2人(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纪委副书记兼任),组员4人(由学院党政办公室2人、纪委办公室1人、教学督导委员会1人组成)。
第九条 各部门是督办督查事项的承接主体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承接督办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,要建立健全督办事项岗位责任制,明确责任人,及时抓好工作落实。
第三章 督办督查工作程序和方法
第十条 督办督查程序:分为拟办、立项、交办、催办、办结、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。
1.拟办:在学院作出重大决定、重要工作部署之后,或在接到上级和学院党政领导的指示、交办事项之后,督办督查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。其中,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或综合性事项,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,应报请党委书记或院长审定。
2.立项:办理意见确定后,即可登记立项。坚持一事一项的立项原则,即一个工作部署或决定,立为一项。
3.交办:督办督查办公室以《督办督查通知单》的形式,将督办事项通知承办部门办理。通知要做到时限具体、责任明确、要求清楚。承办部门对通知单有异议的,可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,退回督办督查办公室,进行研究重新立项。
4.催办:承办部门在收到督办督查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,应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办理,并将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反馈至督办督查办公室(或督查组,下同)。督办督查办公室应与承办部门加强联系,及时了解办理事项进展情况,并适时加以催办,同时协助承办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。
5.办结:承办部门在工作任务完成后,应及时向督办督查办公室报告,提交《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》,回复办理情况。督办督查办公室应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。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,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,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;对符合交办要求的,呈报有关院领导阅示。对在要求时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,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督查办公室反馈进展情况,说明原因,由督办督查办公室提前向院领导汇报,决定是否准予延期或采取相应措施;同意延期的,承办部门应在新确定时限内办结。
6.反馈:督查任务完成后,督办督查办公室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结果,做到批必办、办必果、果必报,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督查工作情况。
7.归档:建立督办督查工作台账。督办督查事项办结后,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,包括领导批示、办结报告、《督办督查通知单》《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》、督办督查情况通报等,整理归档。
第十一条 督办督查工作方法
1.常规督办督查事项。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,年度工作要点安排任务、党委会、院务会、院长办公会等议定事项或工作部署等,以季度(或月度)进行督办督查,并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;教学质量监控、教学文件督查落实、教育教学环境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等,按照教育教学安排进行督办督查,并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;对未完成事项下发督办督查通知书。
2.挂牌督办事项。对上级部门指示批示或反馈问题以及学院主要领导批示批办事项等;对涉及面广、涉及部门多或情况复杂、推动难度大等事项,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,由督办督查组长或分管院领导领衔挂牌督办。
3.现场督办督查。对所有督查事项要坚持实地查看、查阅资料、听取汇报等形式,掌握真实情况,查摆存在问题,督促工作落实。
4.会议督办事项。对一些时间紧、任务重并需要综合协调、解决相关条件支持的事项,由督办督查组组长或分管院级领导召集相关人员,采取会议形式,明确责任、措施与要求,督促工作落实。
第四章 督办督查工作要求和结果使用
第十二条 督办督查工作要求
1.依规督办。督办督查工作开展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,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进行,维护学院权威。
2.客观公正。凡列入督办督查事项,都应有明确的督办结论。反馈办理结果按照一事一报、一问一答的要求,要简明扼要,坚持问题导向,既总结成绩经验,又反映问题和不足。
3.长效督查。对上级和学院的制度执行、重大决策部署、重大督办督查事项落实情况,适时开展“回头看”“再督查”,增强督办实效。
4.注意保密。对需要保密的事项,在办理过程中,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,采取保密措施。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制度有关纪律规定处理。
5.回避制度。督办督查工作人员在办理与被督查部门、事项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申请回避。
第十三条 督办督查结果使用
1.建立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。督办督查办公室要每季度或根据督办事项实际,适时编制汇总督办督查情况通报,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,并根据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。
2.纳入部门和个人工作绩效考核。督办督查工作结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以及个人年度考核,包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、意识形态责任制考核、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、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等。督办督查办公室要及时将督查结果向组织人事处、纪委办公室、宣传统战部、教务处、学生处等部门反馈,作为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3.落实督办督查结果使用。按照学院“三项机制”实施细则等相关考核规定,严格与干部考察选用、部门年度考核、专项考核、职称(务)晋升、评优树模等挂钩。
4.严肃追责问责。对于由个人工作原因引起的,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完成不及时,致使学院受到通报批评,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,依据相关国家法律、党纪、政纪、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等规定追责问责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督办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