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,保证党委对学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,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工作中的领导核心、政治核心作用,推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提高办事效率和会议效能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》《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》和中共商洛市委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,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,把握学院发展方向,决定学院重大问题,监督重大决议执行,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,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。党的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,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和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、提名、决定任免干部。
第三条学院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,是统一领导学院工作、研究决定学院党政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会议。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学院工作,行使党代会职权,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。
第二章议事范围
第四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:
1.传达、学习中央和省、市有关决定、指示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,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。
2.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、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。
3.学院党的建设、大学生思政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。
4.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。
5.学院教学、科研、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方案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6.学院党政机构及二级机构的设置及调整;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,对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、推荐、奖惩、考核和监督;人事制度改革、干部教育、干部调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。
7.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措施,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,年度目标责任考核,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。
8.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;按照《陕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〉办法》有关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,审定学院大额度资金使用投向。
9.校内外的重大合作办学项目。
10.重大改革方案,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。
11.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。
12.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关工委和离退休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13.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三章 会议组织
第五条 党委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组成,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。党委书记外出期间,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。
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,有关人员可列席,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,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,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,但无表决权;问题讨论结束后退出会场。列席人员必须遵守党委会议事规则和相应纪律。
第七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。讨论干部任免、奖惩等重大事项时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,书记、院长必须参加。
第八条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提前请假,请假委员可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带到会上,但不能就会议议题实施表决。党委会的相关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在会后负责向缺席委员转达。
第九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-2次,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组织、会议通知、会场准备、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起草等组织服务工作,会后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。职能部门也应就提交议题的审议情况做好相应记录。
第十一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议记录。会议记录需要有以下项目:(1)会议名称;(2)开会时间、地点;(3)会议主持人;(4)出席与缺席的人员姓名;(5)会议议题;(6)每个与会人员的发言;(7)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通过决议时的情况;(8)记录人的姓名、职务。
第四章会议议题的提出、审核和确定
第十二条凡属院党委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和事项,各部门可提出议题,经审核后列入会议议题申报审批单。
第十三条 凡预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,分管领导应召集相关部门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、论证、沟通和协调,经协商一致后提交学院党委会进行审议,并提出明确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和意见;凡属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(简称“三重一大”)事项提交决策前,应经党委书记、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;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。
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。党委书记外出期间,可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。
第十五条向党委会议提交的议题,须由议题提交部门填写《党委会议议题申报审批单》,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、党政办公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经党委书记审定后,与议题材料一并送交党政办公室,正式确定为党委会议议题。
第十六条除特殊情况外,会议按原定议题讨论,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增加议题。对确有必要增减的,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临机安排。
第五章会议议题的研究和决定
第十七条党委会议研究议题时,由提出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,汇报人汇报议题时要突出重点、简明扼要。
第十八条党委会议贯彻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。决定重大问题,要进行表决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表决可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。
第十九条充分协商的原则。如对重大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时,除紧急情况外,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,充分协商,交换意见后,再行讨论决定,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。
第二十条党委会议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,在对议题进行讨论时,每名委员都要发表意见,并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。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或表决情况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。
第二十一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。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后,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,逐项明确给党委有关成员负责落实;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,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。
第二十二条回避原则。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,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,本人必须回避。
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事后汇报原则。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,如遇特殊情况,个别问题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,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办理,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汇报。
第二十四条审签原则。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印发会议纪要,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整理,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,党委书记签发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阅签发,并向学院有关部门(单位)发出关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通知。
第六章会议纪律和要求
第二十五条凡经过党委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,各党委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。如有不同意见,允许保留。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或问题,可向党委反映,在党委未做出新的决议之前,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,也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。
第二十六条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,对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,必须严格保密。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,任何人不得调阅或复印党委会记录和党委职能部门的有关重要资料。
第七章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
第二十七条 对会议做出的决定,凡要求决办的事项,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。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,要及时向党委报告。主要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,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,并及时将催办情况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,每月通报一次会议决定落实情况,每季度对会议决定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督办。
第二十八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,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时完成时,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做出解释,说明情况。
第八章附则
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,按本规则执行。